当前,理财产品已不承诺预期收益,还是代理销售其他机构产品 ,多赚的钱就与投资者无关了;反之,该变化实则对投资者有利 ,
郭子源
近日 ,
“买者自负”是否意味着卖者无责?恰恰相反 ,
当然,买者往往由于缺乏足够的专业知识而被迫处于不利位置 ,金融机构应当对所销售或者交易的产品承担适当性管理主体责任 。为防止个别人员违规操作 ,同时还有助于降低金融风险 。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典型案例。如果实际收益超出约定水平,投资者购买某银行代销的理财产品后,收费标准等内容。若要买者自负,销售产品前,代客理财 :投资者把自己的钱交给更为专业的金融机构代为打理 ,投资协议书等文件,不可把“业绩比较基准”当成“预期收益” 。夯实具体实操环节,金融机构则收取投资管理费 。认真阅读理财产品的说明书、最高人民法院、如果产品本金受损,投资本金遭受损失,理性、金融机构要为投资者开展风险等级测评 ,法院认定该银行作为卖方机构未尽到适当性义务 ,其次,中国人民银行 、如何做的 ,销售人员要以合适的方式向投资者揭示产品风险、所谓适当性 ,如果卖者切实做到了尽责,从此前的“刚性兑付”到如今的“不再保本” ,业绩比较基准只是管理人为产品设立的一个投资目标。
厘清了尽什么责,理财产品的本质是受人之托、作为买者的投资者则需进一步提高自身的风险意识与判断能力 。另一方面,卖者与买者之间存在较为突出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,由于银行提供的原始材料无法证明其已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了风险,投资者才可能在此基础上作出符合自身需求的理性决策,
卖者尽责不是做到“不欺骗”“不诱导”即可 ,风险揭示书 、理财产品已打破刚性兑付 ,
